巨贪曾锦春竟用编织袋收现金?
多项社会调查表明,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。近日,由中科院——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的《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》,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,对过去二十多年(1978——2002年)中查处案件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行了研究,揭示改革开放之后,中国腐败的发展状况和反腐败斗争的变化情况,指出腐败滋生的制度根源,对促进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。
一、与80年代相比,90年代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数量和严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
从纪检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,前两个阶段(1992年之前)查处的高官腐败数量要远远大于1992年之后。根据中纪委在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,仅1987-1992年受到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达110人,其中1990-1992年为79人。但是从严重的腐败案件,也就是真正受到严厉的党纪、政纪处罚,甚至被司法机关判刑的高官数量,1992年之后大幅度增加。特别是受到司法机关判刑的人数,在我们案例库所收录的64件高官腐败案件中,有31件被移交到司法机关,并依法进行了宣判,另有4件案件尚未宣判。其中1992年之前只有5人被判刑,而1992年之后达到了26人。
从涉案金额上说,90年代查处的案件与80年代相比更是有大幅度提高。在1992年之前,在我们所统计的案例中,贪污、受贿等罪的涉案金额都没有达到10万,而1992年之后,在我们统计的37件案例中,有27件的涉案金额超过10万,其中12件超过100万,更有4件超过1000万元;在2000年之后发现的5件案例,涉案金额都超过100万。此外,查处腐败案件所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在迅速增加。这突出反映了90年代,特别是90年代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。
二、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成为腐败的高发期
在发案年份可以统计的54个样本中,有43件的开始作案时间在1988-1995年之间,成为腐败的多发期。这表明,尽管1989年《两高通告》宣示了中央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的决心,但是在这前后的相当一段长时间内,仍然是腐败的高发期。由此说明,只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,而没有同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,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减少腐败行为的目的。
三、80年代国家部委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,90年代沿海地区成为腐败高发带
我们的统计发现,在1992年之前,国家部委的腐败要案所占比重较高;90年代初期有所减少,但90年代中期开始又有显著增加。
进一步研究发现,这两个时期国家部委官员腐败行为的特点有所差异。在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体系内部腐败,特别是通过政府部门经商的方式涉足经济领域,利用审批权力谋取利益。在中央要求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之后,这种腐败现象在逐渐减少。但是,1992年之后,又有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国家部委中出现,就是高官与一些地方性的企业勾结在一起,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,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。如果说前一种腐败类型还是以单位腐败为主的话,后一种腐败基本上是这些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,自身直接从中获利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所有我们统计的高官腐败案件中,其中有6起与金融部门有关,还有4起与企业股票上市有关,这些案件涉案金额都非常庞大,这突现了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,中国的金融监管在90年代初、中期有很多的漏洞。
从地域分布来看,改革开放之后,沿海地区高官腐败的发案率稍高于内陆地区,但平均案值明显高于内陆地区。在我们所统计的64起高官腐败案件中,北京最多,为7起,其中3起为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;海南在沿海地区是最多的,为4起,广西、河北其次,为3起,广东、福建各2起,浙江、辽宁各1起,而江苏、上海、山东、天津等地1980年之后尚没有发现高官腐败案;就内地而言,江西、安徽、湖北、贵州、云南、重庆、青海、新疆各2起,湖南、四川、甘肃、宁夏各1起。相比较而言,沿海地区发案率稍高于内陆地区。但从案值来说,沿海和北京、云南等经济较为发达省份高官腐败的涉案金额明显高于内陆省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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