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艺人陈冠希打开的“艳照门”,以其致歉并退出香港演艺圈而渐渐平息。
事情终告一段落,但香港和内地方面伴随期间的一系列举动,让原本的八卦新闻延伸成了人心惶惶的法律问题。
香港方面,五百余市民走上街头抗议警方“选择性执法”。香港警方一面声称“尊重市民以合法及和平方式进行示威及表达意见”,另一方面也在修正办案中的程序漏洞。
北京警方则宣布: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,且数量在200张以上,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“艳照门”至此演变成了“法律门”。
■疑问一:
浏览就违法?
对浏览、下载“艳照门”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,是1997年公安部第33号令第5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”之第6款:“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的”。
刑法学专家曲新久教授驳斥了这一法律依据。他说,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只规定了传播性、营利性的“复制”违法,并不包括个人性、研究性的浏览、下载。
“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上位法,公安部第33号令相应条文实际上应已失效。”曲新久表示。
此外,内地警方有关浏览、收藏艳照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的说法,部分还依据互联网条例的相关规定。
“按照《互联网条例》,浏览行为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构成违法。一是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故意去点击,或明知是淫秽照片而去浏览。” 曲新久说,“但这个规定,却缺乏实际操作性。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,致使其查办违法变得没有实际意义。”
曲新久同时认为,虽然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未将朋友间传播排除在外,但在实际操作中,警方却很难追查。
有法律人士还表示,朋友间的互邮涉及公民的通信权,公安机关若想侦查,除非违反宪法,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。这和一度闻名的陕西黄碟案接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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